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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對于商標注冊人惡意行使商標權的行為,人民法院可對商標權正當性進行有限、審慎的審查,若其權利基礎欠缺正當性,則應對其行使權利進行一定的限制,防止商標權濫用。
1、搶先取得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力的未注冊商標的商標權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搶注是通過注冊來原始取得商標權,但取得商標權的方式還包括繼受取得,即權利人從第三人處通過商標轉讓繼受取得商標權,無論是原始取得還是繼受取得,只要權利人主張的商標權是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其行為便構成濫用商標權。
2、注冊的商標與在先權利相沖突
保護在先權利具有不言自明的法律依據,通常而言,行使與在先權利相沖突的在后權利構成權利濫用?!渡虡朔ā返谌畻l和第三十二條規定體現了保護在先權利的精神,司法實踐中,在先權利主要涉及在先商標權、在先字號權以及在先著作權。
3、將商品在特定行業內的通用名稱注冊為商標
商品的通用名稱具有公共屬性,是不得注冊為商標的,若允許其被某一主體獨占,則會對其他同業經營者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極大困擾,不利于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
4、以囤積為目的注冊商標,并通過商標轉讓等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
在該種情形中,行為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并非是通用名稱,既沒有與在先權利相沖突,也沒有搶先取得他人未注冊商標的商標權。但是,從未經營相關商品或服務的行為人不以使用商標為目的,而是以牟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轉讓或者意圖轉讓其囤積的注冊商標,構成濫用商標權。
濫用商標的危害主要是損害消費者利益和降低注冊商標的信譽。對濫用商標的注冊人,注冊機關有權對其批評、通報、罰款乃至撤銷其注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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