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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若在后商標與在先商標基本相同或者極其近似,通過商標檢索已經可以確認這枚在先商標必然要被引證出來,則提出在后商標注冊申請被駁回前進行撤三申請,那么撤銷商標申請可由第三人提出嗎?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對于申請注冊的商標超過三年不使用,任何第三人都可以對該商標提出無效撤銷申請。
根據我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注冊商標可分為依申請和依職權撤銷。主要情形有:
(一)已經注冊的商標,如有下列情形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和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1、采用了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和注冊的標志的;
2、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
(二)已經注冊的商標,有下列情形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1、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2、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3、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
4、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但是,善意取得注冊的除外;
5、申請商標注冊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或者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綜上所述,商標撤三申請可以由第三人提出,而且要注意,是任意申請人都可以提出這樣的申請,但如果沒有人申請,商標局不會主動撤銷任何一個商標。